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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爆发法官腐败窝案,揭露惊人“法院黑幕”!

已有 357 次阅读   2011-02-20 23:48   标签美国 
――美国法官受贿滥判6500少年冤狱
美国的法制社会在一般世人眼中是何等成熟的法制国家!但最近爆发的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法官贪赃枉法,受贿分赃,滥判6500名少年的腐败窝案,却让全世界跌落了眼镜,也撕裂了美国法院的崇高假象,暴露出一系列让人目瞪口呆的美国司法黑幕!

2011年2月中旬,这些案件将开庭审判。这起2009年1月份浮出水面的司法丑闻,很多人曾从新闻中得知,但知之详情者极少,本文作者以法律专业的独特视角,深入述评全面介绍,从这一著名丑闻揭示整个美国司法与政治的真实一面。


一、 官商勾结密谋建造少年监狱牟利

路泽恩县(Luzerne County)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州,该州是美国最重要的几个大州之一,美国的独立和建国就是在这里完成,最初的首都和独立宣言也在这里。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官是民选政府官员,竞选法官同竞选州长和州议员们一样,候选人先要在党的代表大会上获得提名,然后代表民主党或共和党出马竞选法官,在全民选举中获得相对多数票即胜选。但相较于其他民选官员有一点不同,法官的任期比较长,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官一个任期为10年;因为法官不是同一年当选,所以一般每隔两年就有法官职位的选举。

马克•恰瓦雷拉(Mark Ciavarella)1995年当选为庐泽恩县法院的法官,2005年又竞选连任成功。恰瓦雷拉从1996年开始任庐泽恩县法院少年庭法官,一直到受贿行为东窗事发。

2000年6月一个名为罗伯特•鲍威尔(Robert Powell)的当地律师找上他和另一位法官迈克尔•科纳汉(Michael Conahan),密商把庐泽恩县少年犯从县政府拥有的监狱转囚至私人监狱牟利。

这三个人一拍即合,并且作了具体分工:鲍威尔寻找土地,申请贷款,建造私人监狱;科纳汉负责关闭现存的政府少年监狱;恰瓦雷拉确保填满鲍威尔监狱的床位。一个利用法官权力滥判少年关入私人监狱牟利的阴谋,在私人监狱尚无一砖一瓦之际就已炮制成型了。

2002年1月29日,已成为首席法官(即该法院最高官员)的科纳汉利用其掌握的法院预算权,同鲍威尔私下签署了一项合同,便于鲍威尔向银行申请第二期贷款,合同保证所有少年犯将从2003年1月1日起送往鲍威尔拥有的监狱。

2002年10月9日,科纳汉以建筑物不安全为由,宣布庐泽恩县法院的法官从2003年起不得将少年犯发配县少年监狱。因为少年囚犯的监禁费用由州政府分担部分,因此州政府也是牵涉到的一方。州政府反对关闭县少年监狱,并请有关部门经验出具了一份县少年监狱的建筑安全许可证。

然而县法院不顾州政府反对,2002年12月31日强行关闭了县少年监狱。

2004年10月20日庐泽恩县政府两位专员初步同意一份5千8百万美元租用鲍威尔的私人监狱10年的长期租约。2004年11月16日,州审计部门发电传给这两位专员,要求他们暂搁这个租约,不要急于批准,等待审计结果。可第二天这两个专员就正式批准了这个租约,他们解释说没有收到审计部门发来的电传。

2004年12月,州审计部门发出了还没最后定稿的审计结果,认为这个租约是个极坏的不公平交易,鲍威尔的监狱收费标准远远超过正常标准。鲍威尔的公司立刻展开诉讼,提出动议要求法院封存审计报告,不得公布。首席法官科纳汉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没等审计部门对诉讼作出回应就批准了鲍威尔的动议,下令封存审计报告,不准公布。据鲍威尔后来向调查人员供认,这个动议其实是首席法官向他提议的,科纳汉当面对他说:“快去写这个动议,我保证批准它。”

就这样,庐泽恩县法院以谁也阻挡不了的权力和“魄力”,将少年监狱成功转型为私人摇钱树。


二、 法官用滥判少年入狱的方式回报行贿者

根据法院文件,私人少年监狱的业主和建筑商已经向联邦法院认罪,承认从2003年1月到2008年5月,向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纳汉法官行贿将近二百九十万美元。

监狱由私人拥有和经营,业主的利润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关押囚犯的数量和天数。恰瓦雷拉法官收受贿金后,就拼命把只有很轻微过失的少年往少年监狱里送。在这个少年法庭,审理案件是根据少年监狱的空床率,法律只是无足轻重的点缀而已。

数据可以直观概述这种“无法无天”滥用权力的恶行。法官的判决书就是“法”,这里用“无法无天”显然不大合适,可是他们的恶行已搜觅不到贴切的形容词了,我只能以加引号的方式勉为其难。

根据《纽约时报》报道,恰瓦雷拉法官审判一个少年被告的平均时间少于2分钟。每天早晨在举行少年被告有罪还是无罪的听证会(即审判)之前,鲍威尔监狱的工作人员就预先得到通知,这一天将有几个少年被送来。

根据宾夕法尼亚州最大报纸Philadelphia Inquirer 2009年1月28日的报道,审计揭示,庐泽恩县政府付给私人少年监狱的费用是正常水平的三倍。

根据联邦检察官的文件,这三人密谋之前的两年期间,恰瓦雷拉法官审理的所有少年案中,少年被告被判入狱的比率稳定在4.5%,到2004年县政府用长期合同保证鲍威尔的生意时,这个比率已上升至26%,是以前的5.8倍。

据庐泽恩县法院提供给当地报纸的资料,三人密谋之前连续几年,庐泽恩县法院少年犯监禁费用支出每年稳定在3百万美元,2004年急剧上升至1千5百80万美元。

据2000年的人口普查,庐泽恩县有319,250人,其中白人占96.63%。一般来说,美国白人聚集区的治安情况比较好,犯罪率比较低。但根据宾夕法尼亚州的统计数据,法官受贿期间,庐泽恩县少年入狱人数占少年总人口的比率是全州平均水平的2.6倍。

2009年的10月29日,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发布一项命令,宣布除了少量的特殊案件,撤销恰瓦雷拉法官在2003年1月1日到2008年5月31日收受贿赂期间作出的大约6,500件少年案的判决。

按照中国人的说法这就是平反。给遭到受贿法官错判的少年平反是什么意思?就是宣布撤销原判决,把政府电脑里与此案有关的记录抹去。但是,受害少年和他们家人的心灵创伤怎么抹去?他们对人们、社会、司法体系和法官的信任恐怕再也不会有了,不该有的牢狱经历可能就此将这批少年今后漫长的一生都毁灭了。

由于满18岁就不是少年被告,而太年幼了不至于被起诉,所以少年犯只能产生在很狭窄的年龄段里。在一个不足32万人口,白人占96.63%的县,5年5个月期间里,受到有罪判决的少年居然达到6千5百人次,这不是“震惊”二字可形容了。

需要说明,本文使用“行贿”“受贿”这样的名词,只是照搬美国法庭文件的用词,其实不是很确切。从整起事件的性质看,这是三个没有人性东西做的合伙生意,法官没有受贿,他们接受的是利润分成,说分赃更确切。


三、几个实例:美国6500个“少年冤狱”

仅举被恰瓦雷拉法官关进少年监狱的11、12、13、14、15岁少年各一例,读者可从中略微感知法官权力滥用的恐怖图像。

11岁:在搜索资料前,我怎么也没料到,会发现11岁的孩子被恰瓦雷拉法官关进少年监狱的案例。这名男孩由于打架,被法院感化办公室罚款488.5美元,因为他付不出这笔罚款,就被带到恰瓦雷拉的法庭上。以下摘自法庭记录(男孩的名字没有透露):

恰瓦雷拉问:你多大了?
男孩回答:11岁。
恰瓦雷拉问:你有488.5美元吗?
男孩摇头。
恰瓦雷拉说:很好。把他押走,他可以呆在那里直到缴出那笔罚款。给他上手铐,送那里去!

“送那里去”,就是押送少年监狱。为了帮助政府征收488.5美元的罚款,恰瓦雷拉把11岁男孩关进鲍威尔的监狱,而“那里”每天每个床位政府要付314美元。

12岁:埃里克•斯蒂芬森库(Eric Stefanski)对记者说:“我被铐上手铐时只有12岁,那时我还没有什么法官法院的知识。”

他被带到恰瓦雷拉面前是因为偷开妈妈的汽车玩耍,撞上了一个栅栏。虽然没有人受伤,包括他自己也安然无恙,但车体有点撞坏了。妈妈林达想让汽车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这就需要警察出具事故报告,于是林达向警察报告了事情经过。不久他们收到出庭通知,林达还有点高兴,心想让法官吓唬一下她的儿子倒是一个不坏的主意。林达没有准备一位律师,因为她想埃里克只有12岁,年龄这么小,没有这个必要。

法官受贿丑闻曝光后埃里克对采访记者说:“恰瓦雷拉法官向我念了控告后就问,‘你认不认罪?’。我回头看妈妈,从她的眼神里我猜想她也不知道怎么回答。于是我信口说‘认罪’。刚说完警察就上来给我带手铐,我再回头看妈妈,发现她开始哭了。”

就这样一个几十秒的程序,12岁的埃里克被关进鲍威尔经营的少年监狱两年。

13岁:马特•克鲁贝克(Matt Klubeck)13岁那年处在父母离婚大战中,一次他妈妈的新男朋友向警察报告,马特同他争吵时扔了一块牛排。于是马特被带到少年法庭,恰瓦雷拉法官剥夺了他要求一位律师的权利,一分钟的听证会后,他被关进少年监狱42天,当时他身高刚过4英尺,体重只有82磅。

14岁:雅米内•奎因(Jamie Quinn),2005年14岁时入狱一年。她在讲述自己的遭遇时说:“我和一个朋友吵了起来,然后就发生了一场最普通不过的扭打。她打了我一巴掌,我回敬了她。没有人受伤,没有人脸上有印痕。” 一个星期后她被要求去见法官,雅米内甚至都不知道她为了这一事件遭到指控。她父亲专门询问法院有关部门,是否需要给雅米内找个律师?他得到的回答是绝对不需要。雅米内被要求在一堆表格上签名,没有人告诉她是些什么表格,只告诉她应该在什么地方签名,她只有14岁当然不很明白法庭表格的内容。接着是不到60秒的听证会,然后戴上手铐押送少年监狱。

15岁:希拉里•雀赖西(Hillary Transue)在大家眼里是一个好学生,当然不能说完美无缺。2007年,她当时15岁,在互联网上放上了一页讽刺性模仿她所在中学校长助理的严肃死板作风,她明确注明只是开个玩笑,而且写上一句:“我希望你看到时具有幽默感。”可惜那位校长助理没有这份幽默感,她把这事告到警察那里,警察马上立了一个骚扰案交给法官。

在去法院出席听证会的路上,希拉里想最坏的结果无非是被法官训斥一顿。在听证会开始前,她被要求在一份文件上签名,这是一份放弃律师辩护的文件。但是,当时她不清楚文件的内容,没有人向她解释她有什么权利,放弃律师辩护有什么后果等等,于是她签了名。听证会全程只有90秒,没有给她机会作任何陈述就判处监禁三个月。宣判后随着法官手中小木槌在桌上的一声敲击,当着被惊得不知所措的父母,她立刻被警察戴上手铐押往少年监狱。

在平反的6千5百个案子中,绝大部分像以上几例,存在着一些共同特点,他们及其家长被要求签署放弃律师权利书,或者法官见他们反正没带律师来,连放弃律师书的例行公事也懒得做了;审判过程一到二分钟,然后就被押送鲍威尔经营的少年监狱。审判一、二分钟就结束表示什么?表示在验明身份(年龄姓名住址等)的常规程序后,法官马上宣判,接着就往监狱里送,不可能有任何时间留给被告作自我辩护。很多受害少年还向媒体反映,恰瓦雷拉在打发他们去少年监狱的整个“听证”过程中,一直低头看文件,根本没有望他们一眼。


四、 美国宾州最高法院不管受害者死活

庐泽恩县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东北部地区,南下驾车120英哩(约200公里)是费城(Philadelphia)。费城是宾夕法尼亚州最大的城市,也是美国著名的大城市。一个很小的非盈利机构,称为少年法律中心(Juvenile Law Center),坐落在费城的市中心。我看了少年法律中心网站的介绍,这个中心有10位律师,宗旨是保护少年儿童的公共利益,依靠个人和团体的捐助,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前面介绍的那位女孩希拉里,因为一个无伤大雅的模仿而被法官判监禁三个月,她的家长在被法官的判决惊呆之余,找上少年法律中心寻求帮助。少年法律中心在调查这个案子时,发现庐泽恩县法院多年来系统性地剥夺少年被告的宪法权利。于是他们搜集了500多个违法案例,提出集体诉讼。少年法律中心是非盈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免费的,在庐泽恩县法院不配合还阻扰的情况下,可以想象搜集500多个案例要花多么巨大的精力和时间,这个少年法律中心代表了正直律师的良心。

这是一个事关下级法院系统性地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诉讼案,按照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律,这种性质的集体诉讼只能直接向州最高法院提出,而向州最高法院直接提案的文书称为请愿书(Petition)。2008年4月28日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孩子和家长们,向宾夕法尼亚州的最高法院提出了约七十页的一个请愿,要求州最高法院介入,审查庐泽恩县法院少年庭剥夺少年被告宪法权利的事实,审查对这些孩子的判决是否合乎法律程序。

政府行政部门对于少年法律中心的请愿给予了空前的强力支持。宾夕法尼亚州政府的公共福利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这两个重要机构,分别向州最高法院递交支持少年法律中心请愿的法律文书,它们都强调庐泽恩县异乎寻常高的少年犯比率可能与少年被告没有律师代表有关联。州的审计部门也支持少年法律中心,指出庐泽恩县支付的少年犯监禁费用高得离谱。

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宾夕法尼亚州的宪法都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宾夕法尼亚州法律又明文规定,少年被告不仅有要求政府提供免费律师的权利,而且法院必须告诉少年被告他们有这项权利。这个集体诉讼要求州最高法院复审的500多个案子,全是庭审时没有律师在场,许多甚至连放弃律师书的表面文章也没有做,庭审的时间都是只有一、二分钟。这些案子违反美国联邦宪法和宾夕法尼亚州宪法显而易见,而即使撇开法律层的专业讨论,州最高法院接受这个请愿进行调查也是天经地义之事。试想,成年人在被判入狱前,若没钱聘律师,政府还要提供公共辩护律师,而且还有陪审团,正规的听证程序等等,肯定不会有未成年人的受审判待遇还不如成年人的法律,况且此类案件数量又如此惊人。

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在2009年1月8日驳回了少年法律中心提出的请愿,拒绝命令上没有给予任何解释,但至少可以理解为州最高法院支持庐泽恩县法院,不认为有违法的情节。

一个在州司法系统管辖下的案子,如果被州最高法院驳回,一般就是划上了句号。然而这个案子一个月后却发生了戏剧性变化。2009年2月10日,媒体报道了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纳汉法官同联邦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的消息,法官利用少年被告赚钱的新闻立刻引起舆论大哗。第二天,即2月11日,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急急忙忙发布一项命令,改颁批准少年法律中心的那个请愿,宣布马上着手进行少年法律中心请愿中所诉求的调查。州最高法院推翻自己新近颁布的命令如果不算空前绝后,也一定是极为罕见的。这个最高法院前拒后恭,于同年10月29日又发布一项命令,宣布撤销恰瓦雷拉法官受贿期间作出的6,500件少年案的判决。


五、 美国司法体系僵化腐朽,缺乏自我纠错机制

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虽然平反了大批少年案,但是没有为它姑息庐泽恩县法院违反行为发表过一句道歉或自责的话,媒体也没有批评它一个字。它们刻意回避了一个要害问题,就是美国的司法体制既不能自我净化,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权力制衡。这是一个比法官受贿枉法更敏感更震撼的问题,因为法官受贿是个人行为,但体制缺陷的后果是系统失效。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宪制架构。三权中的立法、行政权力的行使,经常处在政敌和媒体的双重监督之下,如果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还可以选择不受该权力系统控制的解决途径,即通过司法权力来纠正。但司法权力的行使却没有与此相应的外部监督管道,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事实上全部仰仗于司法系统的自律意识。美国又是实行联邦制,各个州相当于联邦成员国,州最高法院就是联邦成员国的最高司法当局。因此底层法院的重大错误,在逐级反映到州最高法院后,如果州最高法院明知是错误还不纠正,就是系统失效的体制问题了。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长时期姑息纵容庐泽恩县法院极其严重的滥权腐败行为,清晰地证明美国司法系统内部自我查处的方法,是一个失败的、不能防止腐败的机制。

州最高法院设有法官纪律检查委员会,负有监督稽查法官的责任。宾夕法尼亚州法官纪律检查委员会现在被迫承认,在案发的多年前,就收到了关于这两个受贿法官劣迹斑斑作恶多端的检举,但法官纪律检查委员会从来没有展开过调查。委员会主任还被迫承认,其中一封2006年夏天的匿名信,从其提供的细节来看,是法院系统内部一个知情人写的,检举的问题严重,理应给予重视,但在2009年丑闻爆发前他从来没看过这封信。

被恰瓦雷拉法官5年5个月期间判处的、现在已经平反的6千5百件少年案中,大部分少年被告没有得到宪法给予的律师援助权,按照法院每星期办公5天满打满算,平均每天都发生几起恰瓦雷拉剥夺少年宪法权利,侵犯他们人权的违反行为。然而,2007年1月他却被提升为庐泽恩县法院的首席法官,接替在这一职位上任期届满的科纳汉(科纳汉退位后任庐泽恩县法院资深法官)。换言之,行贿受贿丑闻曝光时的两名受贿主角,一个是现任首席法官,一个是前任首席法官,是该法院两个权力最大的人物。

民选法官与黑社会勾结,残害生灵

更令人匪夷所思,庐泽恩县法院受理的案件,竟然在开庭前先征求黑社会的意见。科纳汉担任首席法官期间,每两个星期与他的两个朋友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地点一般在餐馆,但有时就在科纳汉法院办公室。这两个朋友是Robert Kulick和William D'Elia,后者是宾夕法尼亚州北部地区乃至全美著名的意大利黑手党首领,这两人现在都因犯了联邦重罪而在监狱里服刑。Kulick供认,他们三人定期举行会议,是为了讨论庐泽恩县法院即将要听证和审判的案件,科纳汉首席法官需要知道在这些待审案件中有没有这两位朋友感兴趣的案子。Kulick向法庭作证道:“如果我或我认识的人对某一个案子有利益关系,我就会要求科纳汉法官给这个案子中我支持的一方‘一个公正的握手’。”(注:原文如此,可能是黑社会行话。)…“按照我的理解,如果这个案子不是科纳汉法官亲自审理,他会同审理该案的法官打招呼,满足我的要求。很多时候,科纳汉法官事后会向我确认,他已经按照我的要求办了,或者他已经安排其他法官按照我说的去做。”

恰瓦雷拉法官主要审理少年案,但别的案子如果他感兴趣,无论案件大小,他都会插手。

行贿的鲍威尔既是少年监狱的业主,也是一名律师,专作索赔诉讼的生意。在出事前,他在其律师行网页上介绍了他才打赢的两个案子,一个是恰瓦雷拉法官判给他的客户3百25万美元,另一个是科纳汉法官判给他的客户1百70万美元。在法官受贿丑闻曝光后,许多被恰瓦雷拉法官或科纳汉法官判决支付鲍威尔客户大笔金额的当事方(其中有二个案子总额超过1千2百万美元),纷纷向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愿。州最高法院现在仍然为这事头疼,绝大部分的这些请愿至今还没得到批准或拒绝的结果。律师向法官巨额行贿,受贿法官审判时自然会“照顾”行贿律师所代表的客户,这是明摆着的逻辑。使州最高法院为难的奥妙在于,既然向州最高法院申请重审,就说明这些案子都曾经逐级上诉到州最高法院,显然当时州最高法院支持了受贿法官作出的判决。

即使是交通违规这等小案子,如果是朋友的事,恰瓦雷拉法官也会义不容辞接下来。法庭工作人员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次恰瓦雷拉法官审理他高中同学超速案件时,公路巡警在叙述用仪器测量到这个人在时速55英哩公路上开80英哩的经过,恰瓦雷拉突然把巡警的话打断了:“不,我认为他只开到60英哩,这案子现在被撤销了。”见巡警目瞪口呆还没回过神来,恰瓦雷拉又补了一句:“你作证已经结束,可以走了。”

丑闻爆发:偶然个案引来FBI介入

揭开法官受贿案的起因具有讽刺意味。庐泽恩县法院一位名叫安•劳库塔(Ann Lokuta)的法官由于严重违纪行为被州最高法院停了法官职务,她随即向联邦调查局(FBI)检举庐泽恩县法院法官受贿的内幕,这才引起FBI重视,展开了调查。在调查法官受贿滥判少年案时,又顺带牵出庐泽恩县其他腐败案,共逮捕了30多人,涉案的人就更多了。其中三个是法官,除了恰瓦雷拉和科纳汉外,还有一个叫迈克尔•图尔(Michael Toole),罪行也是受贿,但不是同一个案,行贿的律师也另有其人。图尔法官在2009年9月25日同检方达成认罪协议,协议中包括强制辞去法官一职。庐泽恩县法院总共只有9名法官,在10个月内,其中的3名法官由于受贿向联邦政府认罪后被迫辞职,另有1名法官因严重违纪被开除。此外至少还有一名法官受到FBI的调查,而法官们遵照两任首席法官“打招呼”未审先判这类情节相对较轻的丑闻,尚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期间还发生一个有趣的插曲。在图尔法官辞职后,庐泽恩县法院案件积压的情况更加严重了,为此州最高法院从其他县借调了一位名叫C. Joseph Rehkamp的资深法官前往支援,但此君在庐泽恩县法院才工作两个星期又被州最高法院冻结其法官职务,因为他涉嫌家暴被警察逮捕了。

庐泽恩县法院的腐败官员不仅限于法官。FBI调查受贿案查账时发现,法院的最高行政主管威廉•夏基(William Sharkey),从法院对形形色色案子判处的罚款收入中贪污了7万多美元。夏基已同检方达成了最高服刑10年的认罪协议。法院首席书记官吉尔•莫兰(Jill Moran)也涉案,她是法院的行政第二高官,虽然不是法官,但也是个民选官员。2009年2月,莫兰同检方达成协议,检方同意对她免于起诉,交换条件是:立即辞去这个民选官员的职位,积极配合FBI和检方的调查,作检方起诉其他腐败案的污点证人。

调查法官受贿案引发了一系列的庐泽恩县腐败案调查,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迄今已正式成立了刑事案27个,因为调查还在继续,这个数字可能还会增长。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并专设了链接各个案子的一个网页,称作“庐泽恩县腐败案”:http://www.justice.gov/usao/pam/Victim_Witness/Luzerne_county_corruption.html

恰瓦雷拉法官违反宪法,没有给少年被告指派律师的行为,州最高法院早在1999年就得到举报了。而2008年4月28日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孩子及家长们向州最高法院提出的请愿,还是一个集体诉讼,列举了5百多个违宪案件。更耐人寻味的是,州最高法院在拒绝这个请愿之前好几个月,就已经知道FBI在调查庐泽恩县法院可能的犯罪行为。州公共福利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这两个重要政府机构,又及时对少年法律中心的请愿作出强力声援。但是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经长久考量后,2009年1月8日仍然决定出手救援腐烂流脓的庐泽恩县法院,驳回少年法律中心的请愿。

恰瓦雷拉和科纳汉这两个法官的行为是典型的贪赃枉法,而若不是贪赃部分东窗事发,法官枉法也就被州最高法院认为合法了。这种官官相护的法庭文化,在州最高法院2009年1月8日驳回少年法律中心请愿的命令里,可谓无字真经(驳回请愿而无一个字解释)“写”得明明白白。

一个长期存在、大规模反复发生的重大错误,清晰无疑地摆在一个权力体系的最高当局面前时,这个最高当局选择不纠正。这个错误最终侥幸获得纠正,是因为外力的作用。可是犯罪行为能被破获的概率相当低,而且如果错误没牵涉到犯罪行为呢?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驳回少年法律中心请愿的事件,是个意味深长的重要事件,而美国所有主流媒体都对此保持沉默。
六、 受贿法官的认罪协议被联邦法院接受后又拒绝

2009年2月10日联邦检察官召开记者会披露,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纳汉法官受贿260多万美元(几个月后更正为近290万美元),他们已同联邦检察官达成了认罪协议。庐泽恩县法院的丑闻始得曝光。

我读了受贿法官同联邦检察官达成,并在2009年1月23日签署的认罪协议。其中的关键条款有:被告同意服刑87个月;同意在联邦法院接受认罪协议后10天之内辞去法官一职;同意在联邦法院接受认罪协议后10天之内把律师证书上缴给律师协会,并退出律师协会。

读了认罪协议,我产生一些疑问。这份认罪协议只明确了被告承认犯了欺诈选民罪(即受贿罪:honest services fraud)和欺诈所得税罪,但对受贿所得的赃款如何处置含糊其辞。被告还奇怪地承诺,将与美国国税局充分合作补缴所欠税款和相关的罚款。另外协议规定,如果存在需要归还财物的情节,其数额将由联邦法官决定。“归还”的受体应当是受害者,难道行贿者是受害者?这两位法官受贿超过260万美元(现改为将近290万)是检察官在记者招待会上透露的,但认罪协议上并没有给出任何受贿或贪污的金额。使我疑惑的主要是欺诈所得税罪,因为只有合法收入才有义务纳税,受贿同偷漏所得税这两项罪名的载体怎么可以是同一笔款项?这不成了“补缴”所得税后,这受贿所得就成了合法收入,不需追回或没收了?或者依照认罪协议里的条款,也就不必“归还”行贿者了?岂不是把不法所得的黑钱,通过缴纳收入所得税洗成了合法的收入?总之这份认罪协议给人的感觉就是含含糊糊,轻描淡写。

法官任期长,且一旦坐上法官的位置,要拿下来又极为困难,因为这是一种授权容易,收权难的机制。“法官”一职并不是个罪状,而认罪协议却煞费苦心,把辞去“法官”和认罪绑在一起,可见逼迫法官辞职,在检察官心目中是一个十分重大的任务。而这两个老奸巨猾玩法律的骗子没想到,居然在这个问题上吃进了一个闷亏。

围绕恰瓦雷拉法官和科纳汉法官受贿事件,发生了两次极为罕见的法院处理反反复复的故事。第一次是州最高法院先是在2009年1月份拒绝了少年法律中心代表受害少年及其家长集体提出的复审要求,一个月后又匆匆改变自己的这个决定。第二次是联邦法院在2009年2月份时接受了恰瓦雷拉和科纳汉的认罪协议,但到7月底时又戏剧性地作出拒绝的决定。

他们的认罪协议中写有这样的条款:“同意认罪协议被联邦法官接受之后的10天之内辞去法官一职”。英语中“接受”(acceptance)这个词,一般意义下可代表“同意”的意思,但技术上也可以单纯地解释成只是接收一件物品,而没有对该物品的好坏表态;如同签收一封信,不一定表示赞成信的内容。恰瓦雷拉和科纳汉的认罪协议书在起草时,“接受”这个词显然表达了“同意”“批准”的意思;而联邦法官收下认罪协议几个月后却罕见地否决了认罪协议,即取了当时只是“收到”的意思。有趣的是,在认罪协议被拒后,恰瓦雷拉和科纳汉被迫撤回该协议以便检察官可以起诉他们,但是已辞去的法官一职却如泼出去的水,不可收回了。否则赖着不辞,走完冗长的弹劾程序,至少可以多拿几个月的官晌。

联邦法官拒绝该认罪协议的表面理由是,在法院接受认罪协议后,恰瓦雷拉和科纳汉发表的言论表明他们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其实这两人是玩法律的行家里手,事发之后极少公开发表言论,所讲的寥寥几句,也都是在认罪协议的框架之内。所以,他们的认罪协议被拒的实质原因应该是所犯的罪行过于恶劣,但量刑太轻与其罪恶完全不相称,以致激起更大的民愤有关。

量刑太轻,与所犯罪行严重程度不成比例,比较另一件腐败案可见一斑。同一天签署认罪协议的还有庐泽恩县法院原行政主管夏基,他贪污的数额是7万多美元,协议规定刑期将由法庭决定,他同意法官最高可判10年。而恰瓦雷拉和科纳汉各受贿145万美元(依每人分到290万美元的一半计算),却规定如果法官判刑超过7年3个月,被告可以撤回认罪协议。

除此之外,检察官在案情的很多方面还未揭开前,就与恰瓦雷拉和科纳汉签订认罪协议,有匆匆结案、掩盖案情之嫌,为民愤火上浇油。

2009年1月的认罪协议被撤销后,科纳汉同检方谈判了新的认罪协议,但还没最后定案。恰瓦雷拉选择不认罪,对他39项控罪的审判,从2011年2月11日开始。

美国的法官享有绝对豁免权。这种权利可以简单表述为: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权力作判决时犯的任何错误都免受起诉。用一个虚拟的例子来帮助理解:某甲和某乙为一房产产权归属打官司,要求法官裁决。法官本来根据事实和证据要把房产判给某甲,但这时某乙偷偷塞给法官十万美元,法官收到贿赂后就把房产判给了某乙。在这个例子里,法官接受十万美元贿赂这个行为不受豁免权保护,但把应该是某甲的房子判给某乙这个行为受豁免权的保护,因为作判决是法官在行使他的法官权力。所以,即使法官受贿与错判有直接因果关系,某甲也不能起诉这位法官,不能向法官追索因他错判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虽然恰瓦雷拉被控罪由原先认罪协议中的2项增加到现在的39项,但其中还是没有一项同滥判少年有关。为了赚取丧尽天良的黑心钱,这两位法官利用法官的权力犯下骇人听闻的罪行,把数千不该判入狱的少年投进了监狱,但是在法官绝对豁免权的保护下,他们不用为此骇人听闻的罪行蹲一天班房。

现在,美国民众正拭目以待,观察这个著名丑闻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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