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 让 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乙方(拟受让方):中汇联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中央新闻电影纪录制片厂(集团)
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动温州泰顺影视拍摄及文化创新产业基地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意向书拟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温泉资源勘探、开采外,其他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乙方根据本意向书拟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和甲方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后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销售、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本意向书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意向书项下甲方拟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意向书第四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温州泰顺影视拍摄及文化创新产业基地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拟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停车位(库)、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拟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四条 甲方拟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五条 第四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3000亩。
第六条 双方同意,甲方预留周边2000亩土地,将来出让给乙方作为项目后续建设用地。预留土地与拟出让土地按照同样的土地利用条件一并规划。
第七条 本意向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旅游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拟出让地块土地用途约入条款
第八条 就本意向书项下的拟出让地块、乙方按照甲方总体规划,规划建设一个以开发和经营集文化影视拍摄、生产、旅游、休闲、教育、度假、商业服务及居住于一体的大型影视拍摄及文化创新产业集聚基地。
第九条 本意向书附件《拟出让土地使用条件》是本意向书的组成部分,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承诺效力。乙方同意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按《拟出让土地使用条件》另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意向书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拟出让地块条件约入条款
第十一条 本意向书签署后,甲方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影视城建设协调指挥部,为乙方投资建设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提供有关优惠政策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需在 年 月 日前确保水、电、电信、有线电视、燃气、主道路延伸安装到拟出让地块。主道路需为连接高速公路出口至本项目地块的高等级公路。
第十三条 拟出让地块规划范围内的低压杆线迁移,10KV以上高压线迁移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十四条 拟出让地块的农保地置换,地上建筑物拆迁、安置等由甲方负责并支付费,确保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的河道和大于25°的陡坡山地不计算面积,不收乙方土地出让金。
第六章 拟出让土地费用及支付约入条款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按本意向书规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七条 本意向书约定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意向书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甲方按设定的规划、招商方案、进行土地挂牌出让(若整体挂牌出让有困难的,可分期进行),以确保乙方受让。在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当期受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意向书当期受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________日内,支付完该合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当期受让土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章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主体的可变沿更约入条款
第二十条 本意向书签订后,乙方于30日内在泰顺县成立专项筹建小组,受甲方委托负责项目的前期规划制定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垫付,并充抵相应数额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影视城总体开发规划通过后即注册成立温州泰顺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同意该公司独立运作和承担本意向书项目下的所有权利和责任,本意向书拟受让人自动变更为温州泰顺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由温州泰顺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八章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约入条款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即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形成部分或全部影视拍摄基地和其他功能使用条件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或投资入股。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六条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拟受让后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九章 拟出让土地上开发产品的出租或销售约入条款
第二十七条 乙方按本意向书规定和甲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商住、旅游和综合功能用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生活、公用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商品房地产开发遵循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户租赁或销售给承租人或买受人。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与承租人或买受人签订的租赁或买卖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销售,乙方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意向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正式取得后和建成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销售后,乙方必须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章 拟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约入条款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权将已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约入条款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拟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四条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
第三十五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约入条款
第三十五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拟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拟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拟受让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超过一年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如果乙方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影视城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90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
第四十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意向书规定的建设期限。
第十三章 通知
第四十一条 本意向书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意向书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三条 因执行本意向书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意向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意向书的正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第四十六条 本意向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在正式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另行补充约定。
本页无正文,双方签署
甲 方: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 方:中汇联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
拟出让土地使用条件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_日内,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主题旅游、商业服务、景观房产 ;
(2)附属建筑物 综合办公 ;
(3)平均建筑容积率________<1.5____________ 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35%__ 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6)平均绿化比率__________>35%___ _____________;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 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____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四、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4.1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_________的有关规定。
4.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4.3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4.4 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五、建设要求
5.1 乙方必须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______%的建筑工程量。
5.2 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5.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____年的,由甲方国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六、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6.1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6.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3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注: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约定基础上另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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